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附民原告 鄭若吟 附民被告 陳純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6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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