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剛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剛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2250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裁定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