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廣銓 即 黃耀環 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廣洵 即黃耀環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廣梃 即黃耀環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郭素霞 即黃耀環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榮坤 即 陳根旺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榮通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