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 林依璇 被告玉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通 被告大欽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貞工程有限公司、大欽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玉貞工程有限公司、大欽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6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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