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馬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354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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