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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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