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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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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