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億元,折合銀元伍佰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億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億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