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當時施用安眠藥神智不清楚,所犯搶奪係 張立綺 提供機車,主謀為張立綺,故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正於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處分中,並非由本院羈押,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乙節,礙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