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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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鍾佩真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 律師被告 鄭嬌蘭
高雅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鄭嬌蘭經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諭知不受理判決,有判決書乙份附卷 可佐 。茲因原告鍾佩真之訴訟代理人已於105年9月13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及本院105年9月13日審理筆錄各乙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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