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第三人繳納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或由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新臺幣伍萬元之書面保證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罪嫌,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認無不可,爰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或書面保證後,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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