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27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楊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2年1月4日將住所地遷移至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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