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66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游純明

黃美娟

被告 沈孟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0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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