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淳伊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淳伊明知含「Imidazosagatriazone」、「Sildenafil」成分之「Viagra」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簡稱衛福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販賣。詎其竟未經衛福部之核准,基於輸入、販賣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前某不詳時間,自國外購入含有上開禁藥「瓶裝袋鼠精」(10粒裝),並利用帳號「foeo888888」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當天出貨、袋鼠精10粒,男用,附發票4瓶」之訊息,並刊登上開「Viagra」之照片。嗣經衛生局於網路上購得上開商品,並檢測檢出「Imidazosagatriazone」、「Sildenafil」之禁藥成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8年12月22日提起公訴,並於109年1月22日繫屬法院一節,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22日 橋檢榮生 108偵12154字第1099000526號函上法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被告於109年2月28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奕帆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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