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萬成 被告甲○○○
己○○
3號丁○○
弄26戊○○
0號丙○○
9號乙○○
8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己○○、丁○○、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己○○、丁○○、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5,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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