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乙○○
13之1被告甲○○
巷9弄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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