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務人 周水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貳拾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㈢壹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