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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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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