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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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36號債權人 黃維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歆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為何?㈡陳報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何關係?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並說明債權人為何要代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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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