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債權人 林泓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采艷葉采昀 、湯先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 葉采艷夫 之姓名、住所地址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葉采艷住所地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完整租賃契約書影本。
㈤確認葉采艷之夫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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