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二)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更(二)字第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上訴人 劉俊衢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上訴人 黃宇宁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法官莊俊華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