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二)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更(二)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上訴人 劉俊衢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上訴人 黃宇宁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蔡蘭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