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張銘輝 即 張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