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51號債權人桃園縣九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王淑惠 上列債權人桃園縣九協儲蓄互助社因與債務人 張經華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桃園縣九協儲蓄互助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經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石金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張秀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