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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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繕本,並未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符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陳志成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主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