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光雄
賴鳳珠 林玫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原告 林玫珊 之胎兒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玫姍被告 鍾幸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