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鉅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鎮光許惠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駁回其請求被告許惠嵐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76,740元本息部分,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76,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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