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407號聲請人即原告 洪木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翁鴻圖
翁戊辰 謝義德 翁宗仁 翁宗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宗生 相對人即被告 翁美珠
翁美媖 翁美娥 翁棋烈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湟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 翁祺烈 」之記載,應更正為「翁棋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所為108年度苗簡字第407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翁祺烈」之記載,係「翁棋烈」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