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代理人 林倫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旻玲┌──────────────────────────────────────────────────┐│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張│145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