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古力予(原名古宛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力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古力予因偽造文書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被告於民國106年
1月16日繳納同額現金後業已獲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茲被告上揭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惟被告於108年5月9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覆之拘提報告書等件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自行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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