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2號上訴人松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信 送達代收人 毛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5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參萬捌仟參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