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婉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所為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審判長法官孫啟強」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廖建瑜」,「法官曾子珍」更正為「法官周佳佩」。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正本與原本不符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法官姓名欄中,將審判長「廖建瑜」之姓名誤載為「孫啟強」,受命法官「周佳佩」之姓名誤載為「曾子珍」,要與該裁定之原本不符,且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