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被告買新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零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經營貨物運送並收取報酬之運送人,被告自民國107年11月起至108年2月止,多次委託原告提供運送服務,原告均已依約履行,原告結算各月運費並備妥發票向被告請款,未獲置理,被告積欠之款項如下:107年11月運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107年12月運費,合計為480188元、108年1月運費,合計為419922元、108年2月運費,合計為98968元,共0000000元,爰依運送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提出聲明異議狀,但未載理由。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07年11月至108年2月之運費,合計0000000元,業據其提出各月請款發票、請款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原告係經營貨物運送並收取報酬之運送人,原告已依約將物品送到,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5日(見支付命令卷第33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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