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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