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小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小調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式:自
96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日給付伍仟元至同年8月15日止,
另自96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日給付柒仟伍佰元至清償完
畢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