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調字第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小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小調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式:自
  96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日給付伍仟元至同年8月15日止,
  另自96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日給付柒仟伍佰元至清償完
  畢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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