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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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4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
楊瀚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卡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3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