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乙 ○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 賴承臺 )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賴承臺)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整(不含強制
責任險,強制險由聲請人申請)。給付方式:被告當場開具
台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票號AS0000000號面額玖拾萬元到
期日96年4月2日支票乙張交原告收受,另參拾萬元由第三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12日前負責給付,如
第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給付之。
二、調解成立後原告不得再以同一事件向被告提出民事賠償及刑
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