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乙 ○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 賴承臺 )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賴承臺)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整(不含強制
  責任險,強制險由聲請人申請)。給付方式:被告當場開具
  台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票號AS0000000號面額玖拾萬元到
  期日96年4月2日支票乙張交原告收受,另參拾萬元由第三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12日前負責給付,如
  第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給付之。
二、調解成立後原告不得再以同一事件向被告提出民事賠償及刑
  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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