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育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