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6號上訴人丁○○
乙○○
245號5樓之5戊○○
號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甲0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丁○○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6,875元,應徵裁判費12,225元;上訴人丙○○、乙○○、戊○○分別就本件上訴利益各為446,875元,分別應繳7,2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