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權晟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劉景峯│土地銀行民雄分行│95年11月5日│34,837元│D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