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43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陳國瑞 律師1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丁○○(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為甲○○)與被告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接受有關原告與被告間之血緣鑑定。
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原告與被告間之血緣鑑定為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故原告與被告有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血緣鑑定之必要,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鑑定費用由原告墊付。又原告或被告如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之主張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