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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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59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59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59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59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0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0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0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0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60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蘇育瑩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蘇育瑩(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分別掣開如附表編號1至9號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遂依如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處罰主文欄所示之罰鍰金額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不是住在違規通知單送達之住所,因而未收到所有違規罰單並即時處理,導致過期,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係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前開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即民法第20條至第24條所規定),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尤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而戶籍法所為之戶籍住址之登記(戶籍法第一條參照)採形式主義,未登記不發生戶籍法上效力。戶籍登記之住址(即戶籍所在地址),則為戶籍管轄區內之處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與住居所為民法上法律行為的準據,發生各種民事上的效力,二者規範意旨不同。戶籍法之住址與民法之住居所,絕大多數情形雖為同一處所,但並非當然同一,然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於調查「住所」時,通常均以戶籍登記之住址為認定標準。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自90年12月20日起至99年1月28日止,均設籍於「
臺中市○區○○街138之5號」,而附表所示之9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向上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遂將該等文書於附表所示寄存送達日期,均依法寄存於受處分人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臺中漢口路郵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2紙、送達證書9件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前揭9件裁決書向受處分人當時所設之戶籍地址送達,應屬合法,且該送達自附表所示寄存之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受處分人竟遲至100年8月2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可憑,其異議均顯逾前開20日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以駁回。
㈡至受處分人雖稱其未住戶籍地,以致未收到舉發通知單云云
。惟按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款定有明文。且交通部公路總局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已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99年2月23日修正為「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
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是受處分人苟未實際居住於上揭戶籍地址,本負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其送達處所之義務,否則受處分人事實上遷徙居住地址,又不辦理異動,亦未申報送達處所,公路監理機關又何能知悉受處分人實際居住處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自僅能就受處分人之戶籍住所地送達文書,此時倘受處分人未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當歸由受處分人自行承擔。又裁決書之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或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有效之送達,則受處分人之權益包括陳述意見之機會,業已受到保障。至於受處分人事實上是否知悉該裁決書內容,則應由受處分人自行負責,要難令原處分機關負擔實際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上開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是上開裁決書既已依受處分人當時所設之前揭住所為寄存送達,於法自無不合,縱受處分人實際上未領取郵件,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合法送達之效力,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寄方式,將附表所載裁決書送達至受處分人戶籍地。嗣因郵政士無法投遞,而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向受處分人為有效之寄存送達,已足生合法送達之法定效果,惟受處分人逾越20日之異議期間,始為聲明異議,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舉發機關│裁決書日期、字號│裁決書寄存││├──────┼────────────┼───────┤(中監違字第裁)│送達日期│││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舉發違規單號├─────────┤││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主文(新臺幣)││├─┼──────┼────────────┼───────┼─────────┼──────┤│1│98年3月25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臺中市警察局交│98年11月28日│98年12月4日│││08時48分│經科學儀器採證)│通隊直屬第二分│60-GP0000000號││││││隊││││├──────┼────────────┼───────┼─────────┤│││臺中市大墩十│第56條第1項第1款│中市警交字第│罰鍰1,200元││││四街與大英街││GP0000000號│││├─┼──────┼────────────┼───────┼─────────┼──────┤│2│98年2月27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臺中市警察局交│98年11月26日│98年12月1日│││18時08分│路口闖紅燈│通隊直屬第一分│60-G9H064004號││││││隊││││├──────┼────────────┼───────┼─────────┤│││臺中市○○路│第53條第1項│中市警交字第│罰鍰5,400元,並記││││與中工三路口││G9H064004號│違規點數3點││├─┼──────┼────────────┼───────┼─────────┼──────┤│3│98年2月4日│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警察局交│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5日│││0時53分│器測照,時速75公里,超速│通隊直屬第一分│60-G9H044187號│││││25公里(20以上未滿40)│隊││││├──────┼────────────┼───────┼─────────┤│││臺中市臺中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400元,並記││││路3段266號前││G9H044187號│違規點數1點││├─┼──────┼────────────┼───────┼─────────┼──────┤│4│97年7月11日│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臺中市警察局交│98年9月30日│98年10月7日│││12時15分│內側車道│通隊直屬第一分│60-G8H131586號││││││隊││││├──────┼────────────┼───────┼─────────┤│││臺中市○○路│第48條第1項第4款│中市警交字第│罰鍰1,800元,並記││││與大業路口││G8H131586號│違規點數1點││├─┼──────┼────────────┼───────┼─────────┼──────┤│5│97年5月28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臺中市警察局交│98年9月24日│98年9月30日│││10時29分│路口闖紅燈│通隊直屬第一分│60-G8H104578號││││││隊││││├──────┼────────────┼───────┼─────────┤│││臺中市○○路│第53條第1項│中市警交字第│罰鍰5,400元,並記││││與後庄路口(││G8H104578號│違規點數3點││││往環中路)│││││├─┼──────┼────────────┼───────┼─────────┼──────┤│6│97年4月25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臺中市警察局交│98年9月16日│98年9月21日│││12時30分│路口闖紅燈│通隊直屬第一分│60-G8H087959號││││││隊││││├──────┼────────────┼───────┼─────────┤│││臺中市進化北│第53條第1項│中市警交字第│罰鍰5,400元││││路與學士路口││G8H087959號│││││(往市區)│││││├─┼──────┼────────────┼───────┼─────────┼──────┤│7│97年4月15日│限速7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縣警察局交│98年9月17日│98年9月22日│││11時26分│器測照,時速82公里,超速│通警察隊(現改│60-HD0000000號│││││12公里(未滿20公里)│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投公路台63│第40條│中縣警交相字第│罰鍰2,200元││││線10.9K(雷││HD0000000號│││││達移動式)│││││├─┼──────┼────────────┼───────┼─────────┼──────┤│8│97年3月5日│限速6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縣警察局交│98年8月31日│98年9月3日│││12時30分│器測照,時速74公里,超速│通警察隊(現改│60-HD0000000號│││││14公里(未滿20公里)│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縣神岡鄉│第40條│中縣警交相字第│罰鍰2,200元,並記││││崇德路(雷達││HD0000000號│違規點數1點││││雙向)│││││├─┼──────┼────────────┼───────┼─────────┼──────┤│9│97年12月18日│限速100公里,經雷達(射│國道公路警察局│98年11月12日│98年11月17日│││9時30分│)測定行速為112公里,超│第二警察隊 楊梅 │60-ZBA104455號│││││速12公里│分隊││││├──────┼────────────┼───────┼─────────┤│││國道1號南下│第33條第1項第1款│公警局交字第│罰鍰4,500元,並記││││83公里900公││ZBA104455號│違規點數1點││││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