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債權人 張麗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仁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債務人羅仁吉之住居所,並補正鉦旺實業有限公司
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羅仁吉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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