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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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蘇欽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山賓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所提起訴狀中,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無法得知原告請求應受判決之事項為何,顯不符起訴之法定程式,惟該欠缺前揭聲明屬可補正之情形,故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