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以婍羅凱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狀請求之事項欄中關於對 莊麗鳳羅慧玲 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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