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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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5號受罰人 陳金河 (即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河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
1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自103年12月25日解散,並選任受罰人陳金河為清算人,嗣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且受罰人亦於103年12月24日出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而自同年月25日起就任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日盛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臺中市政府函在卷可稽,惟受罰人就任後遲至
104年1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4年1月30日收件章戳)附卷足憑,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