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34號原告 賴建良 被告 陸逸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兩造簽立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所約定之獲利52萬元,共計102萬元及利息。而起訴狀所附系爭契約書及其他證物並無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之記載,亦未見合意管轄之約定,復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街○○號1樓F室,並非臺北市○○區○○街○○○號之戶籍地等事實,亦有民事 陳明 變更送達處所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5頁、第91頁),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