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王梅枝 被告 歐大慶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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