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邱清松 ( 盧秀美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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