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19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隆賓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隆賓因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等32罪及附表二所示竊盜等12罪,先後經最高法院、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各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一編號17、18、20、23、24、32所示不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附表一其餘編號得易科罰金之罪,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二其餘編號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據受刑人分別就其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2紙在卷可按。並查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罪刑雖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罪刑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7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編號8至12所示罪刑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仍屬正當,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竊盜等罪及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竊盜等罪及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
定即發生實質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違背法令。足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於確定後固會發生實質確定力,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但因定其應執行之基礎在各宣告刑,如原裁定定刑之基礎發生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時,則不受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以定應執行刑裁定業確定為由,率認皆不得再定其應執行刑之觀點,恐係未探照基礎事實發生變動所致,應非的論。
㈡如謹守內部及外部界限,同時遵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
所劃定不利益變更禁止界限,不至於使受裁判之當事人受更不利益結果,或損及法之正當性,應要難認有所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請以第一罪犯同罪、第二罪乘0.67比例原則重新裁量其刑,以期早日拿累進處遇分數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張隆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一編號2至32各罪及附表二編號2至12各罪均係在附表一、二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原審以附表一所示之32罪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2月、2月、4月、3月、5月、5月、4月、4月、4月、4月、4月、4月、5月、5月、4月、8月、9月、4月、9月、5月、5月、10月、11月、5月、5月、5月、5月、6月、6月、5月、8月,合計為有期徒刑14年1月)以下;再參以抗告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等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定之應執行刑(10月)與編號6至32所示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3年8月,原審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宣告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再以附表二所示之12罪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2月、2月、5月、11月、4月、4月、4月、5月、5月、4月、4月,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5月)以下;再參以抗告人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3、編號8至12所示之罪,前分別曾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及1年6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等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二編號2至3、編號8至12所定之應執行刑(3月、1年6月)與編號1、4至7所示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4年,原審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宣告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均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內部性界限之情事。
㈡觀諸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多為竊盜犯罪,顯
見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偏差,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另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犯罪,則原審併以此等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
㈢至抗告意旨所指累進處遇分數一情,乃監獄執行之問題,與
前開定應執行刑之應審酌事項無涉,無從採為審核原審定應執行刑適法性及妥當性之依據。從而,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1日108年2月18日108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12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086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0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25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7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70號判決日期108/03/20108/07/19108/07/1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25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7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25108/09/20108/09/20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3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39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39號編號1-5,經臺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10日107年12月4日(判決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418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41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368號108年度簡字第236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8/09/19108/09/19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368號108年度簡字第236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15108/10/15109/04/0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27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27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1-5,經臺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25日(判決附表編號2)108年3月13日(判決附表編號4)108年3月19日(判決附表編號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日(判決附表編號6)108年4月1日(判決附表編號7)108年4月1日(判決附表編號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日(判決附表編號9)108年4月1日(判決附表編號10)108年4月2日(判決附表編號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6日(判決附表編號13)108年4月7日(判決附表編號14)108年4月7日(判決附表編號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7日(判決附表編號16)108年4月8日(判決附表編號17)108年4月12日(判決附表編號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4日(判決附表編號19)108年4月14日(判決附表編號20)108年4月18日(判決附表編號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8日(判決附表編號22)108年4月20日(判決附表編號23)108年4月20日(判決附表編號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282930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20日(判決附表編號25)108年2月25日(判決附表編號3)108年4月2日(判決附表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8/27109/08/27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4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46號編號3132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009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7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239號109年度易字第340號判決日期109/04/22109/06/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239號109年度易字第3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6/02109/08/05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4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04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20日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5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279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2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336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59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59號判決日期108/10/30108/11/08108/11/0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336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59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2/07108/12/10108/12/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2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22號編號2、3,經新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25日(判決附表編號26)108年5月1日(判決附表編號27)108年5月1日(判決附表編號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99號等21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26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7日108年5月11日108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1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163、20167、2027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163、20167、202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09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日期109/04/22109/07/20109/07/2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09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6/02109/08/26109/08/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4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3號編號8至12,經新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11日108年6月3日108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163、20167、2027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163、20167、2027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163、20167、202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日期109/07/20109/07/20109/07/2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26109/08/26109/08/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3號編號8至12,經新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