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素美
謝素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培榮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高榮宏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