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竊盜罪行,顯心存僥倖,欠缺他人財產法益觀念;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行竊方式、對被害人乙○○所生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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